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侦查范围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x0d\ 1。贪污贿赂犯罪,注:(1)贪污贿赂犯罪中,行贿受贿介绍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犯罪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行贿受贿介绍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2)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刑法》第164条)、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人员行贿(《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罚。\x0d\ x0d \ 2。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x0d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改后的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为。注:(1)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刑法第165条);(2)向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条);(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这六个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不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所以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x0d\\x0d\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2起;③刑讯逼供案件;4 .暴力取证案件;(5)报复陷害;⑥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7.破坏选举案。注:(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此类案件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从事这些犯罪,那么立案侦查的应该是公安机关,而不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罪的主体是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四个罪名的主体范围小于或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得出结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案件都由检察机关侦查,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的案件并非都由检察机关侦查。只有国家机关利用职权实施的这三类犯罪才由检察机关侦查,其他人实施的犯罪都应由公安机关侦查。(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2)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x0d\\x0d\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x0d\\x0d\此类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须是重大犯罪;(3)在犯罪手段上,必须利用职权实施。对于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是利用职权实施的案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强奸罪,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侦查,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监督公安机关不立案。审批程序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审批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案件,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提交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直接受理批复函,写明已经认定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需要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委员会批准的直接受理函后十日内,讨论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条)\ x0d \ x0d \ II。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x0d \ x0d \ 1。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 x0d \ x0d \具体包括:①侮辱诽谤案件。(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员未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案件;4挪用公款案。\x0d\注:(1)这些案件的起诉权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告知或者告知后撤回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害人的不起诉必须体现其真实意思。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第九十八条)。被害人死亡、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患病、失明、耳聋等原因不能当面告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7条)。(2)侮辱和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和虐待案件有结果要求。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公安机关受理。\x0d\\x0d\ 2。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x0d\\x0d\具体包括:①故意伤害(轻伤);(2)重婚案件;③遗弃案例;(4)侵犯通信自由;⑤非法侵入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注意:(1)这类案件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二是轻微刑事案件。(2)这类案件不仅是自诉,也是非公诉。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需要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受理侦查。(3)如果被害人没有当庭起诉,而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说明被害人要求公诉,公安机关应当受理。(4)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对于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x0d\\x0d\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侦查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x0d \ x0d \这类自诉案件有以下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根据刑事实体法衡量被告人行为的结果。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这种自诉案件实际上是本应起诉的案件,其目的是保护被害人的起诉权,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被害人申诉无门的问题。\ x0d \ x0d \ 4。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x0d \ x0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也可以不经上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种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x0d\ x0d \ III。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x0d \除以上外,其他均由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