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促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市科技奖的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科学技术最高奖:

(一)科学技术研究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对推动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技术创新成果,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贡献大小分别授予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

(一)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工程、推进国防现代化、保障国家安全中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其产业化、规模化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示范和引导作用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中,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和应用的。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5438+10月在《济南日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市科技奖评选的有关事项。第九条凡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均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奖励申报,填写申报表,提交真实可靠的材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不得申报: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省科技奖的。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获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作出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1人,奖金30万元;市科技奖每年评选一等奖4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35名,银奖分别为8万元、5万元、2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支付。第十四条市科技奖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得平均分配或重复分配。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相关信息应纳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聘任和人才选拔、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其证书和奖金。第十七条有关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帮助骗取市科技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6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4月9日转发的1986《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市政府3月4日发布的1992《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