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越多越好!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不受任何歧视地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一项与生命权和自由权具有同等价值的权利。平等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如民族平等、性别平等、教育平等、就业平等等。,涉及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其核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平等权的要求,任何公民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宪法和法律以外的义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是指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在政治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表现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表达意见和愿望的自由,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

(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据内心信仰自愿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们精神自由的范畴,反映了人们心中的一种信仰。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个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宗教的自由;同一个宗教,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相信过去但不相信现在的自由,也有相信过去但不相信现在的自由。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扰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及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项内容:第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第三,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时,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公民的这种权利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属于公民监督权。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对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谁也压制不了,谁也报复不了。

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受到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条件和程序。

(6)社会和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受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权利。根据宪法,这些权利包括: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对财产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表明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和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承认公民的财产权并加强其宪法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是工作权。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是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者获得生命权的必要条件。根据宪法,工人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是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公民要求国家付款以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残疾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根据宪法,国家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宪法还规定,国家依法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由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服务。

(7)文化和教育权。文化和教育权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一项权利。文化教育权的内容:一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二,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鼓励和帮助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8)特定主体的权利。除了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还规定保护特定公民群体的权利,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海外华人及其亲属。根据宪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国家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