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财产会被强制执行?
法律主观性:
下列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和其他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资金、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现在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告变化情况。被执行人在申报期间履行了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申报程序。《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财产发生变化,影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应当自财产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补充报告。”第34条规定了调查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的制度。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有的是有财产的,就是故意拖延执行。在我国的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而且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此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发表的发明或者作品;(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