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父母出首付。男方用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是夫妻共有的吗?首付没有赠与协议。离婚怎么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3
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同一财产偿还贷款,且该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为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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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配偶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阿珍和阿俊,并于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无子女。2014 12.24阿军向梅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庭审中,简某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相同债权债务,但对同一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存在分歧。
据阿军说,他现在住的房子是因为征地拆迁,征地拆迁补偿款是阿军在2005年6月份购买的。婚后,简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如果没有,简就会离婚。为了避免麻烦,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的家庭,阿军违背简的意愿,带着她去住建局登记了自己的名字。
阿军认为,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时加简的名字是无效行为。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备案的“阿军”的个人房产所有权证和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简对此说法有不同意见。她说,她和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努力工作帮助弥补家庭,帮助阿军偿还个人债务。因此,阿军自愿将自己的名字加在该套房上,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房屋归原告阿军所有,原告阿军向被告阿珍支付房屋价值折价款21.5万元。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梅州中院于今年5月25日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
不动产物权变动依法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负责二审的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双方婚前该套房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该套房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和简共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经依法登记后生效;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
婚后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加名的行为,视为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改变了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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