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权威解答
问:我公司今年刚刚通过审核,年收入2亿多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是否需要满足每年R&D费用占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郭克国税发[2008]17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交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审期间,企业可能被暂停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四)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文社会科学除外),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版)第25项明确: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
3.年度R&D费用专用账户管理数据;
4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相应收入数据;
5 .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及研究开发费用的辅助账户;
6.R&D人员名册;
7 .省级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试资格有效期内,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必须满足减免税条件。
2.如何定义当年企业员工总数?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三)中有哪些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为了他们中的一个?当年企业员工总数?怎么定义?是否只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是否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是纳税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但对于如何确定企业职工总数,并没有详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以下文件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性职工,以及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聘任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务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释明确,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职工和对外劳务用工也属于企业职工范畴。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的通知》(京科发[2065 438+04]85号)附件中指标的说明;
报告期末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24: 00时在本单位工作并收到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职工人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天及之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职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总和。员工不包括:
1.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业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和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聘用的人员,如整个建设系统聘用的人员;
4.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放生活费或补贴,军人不计入最终职工人数;
5.本单位为正式退休,但包括正式退休后被单位重新录用的退休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应计入职工总数。
3.如何定义销售收入和总收入?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郭克国发[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研发支出总额是否占销售收入总额?符合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是什么时候被认定的?总销售收入?、?全年总收入?它们是什么口径的?它们是会计收入还是所得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08〕362号)第五条规定: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R&D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收入之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和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和技术项目实施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身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向企业外部的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等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
4.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试和新产品开发取得的收入。
所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规定。销售收入?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3号,2014版)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详情》备注,第8行?2.企业本年总收入?:纳税人本年度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收入是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不同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R&D费用吗?
问:某企业为了获得境外公司软件和专利的使用权,向境外公司支付使用费。这个费用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R&D费用来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的R&D费用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郭克法发〔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中,对技术成果进行持续研发和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
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四)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文社会科学除外),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郭克政发〔2008〕362号)第四条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和研究开发费用的收取规定:
(1)研发活动的确认
1.研发活动的定义
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而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持续活动。
创造性地应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对技术、产品(服务)进行实质性改进,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创新方面取得有价值的进展,推动了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不包括企业对某项科研成果的常规升级或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等。)
(2)研发费用的收取
1.企业R&D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样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研究开发费用设置辅助核算账户,提供相关凭证和明细表,并按照本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核算。
2.各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6)无形资产摊销
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发生的费用摊销。)因研发活动需要购买的。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应判断企业取得的境外公司的软件和专利权是否用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见附件)。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将企业取得的境外公司软件和专利的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相应的摊销费用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不用于研发活动的,支付的使用费不能作为研发费用。
5.高新技术企业体检所得能否适用15%的优惠税率?
问:我公司从2011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税务检查中要补交2012的所得税。支票所得能否适用15%的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号,2010)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亏损。
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科技局〔2008〕172号)第十五条规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适用15%的税率。因偷税漏税等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减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15%的税率是否适用于在境外取得的股息?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境外子公司汇出的股息收入是否适用15%的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申请并经认定的与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R&D费用总额、收入总额、销售收入总额等指标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境外所得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其境外所得可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未申请认定与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R&D费用总额、收入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将子公司收到的投资收益作为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境外投资收益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补税按25%的适用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