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加扣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简称R&D活动),税法允许企业在税前加计扣除R&D费用(简称R&D费用),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规范企业加计扣除R&D费用。

本课题中提到的R&D活动,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新的科技知识,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技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支出是指企业在R&D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资产折旧、原材料消耗、直接涉及的开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等。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建议企业在创意设计活动中为获得具有创新性、创造性、突破性的产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作为三项新研发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画游戏软件、数字动画和游戏设计制作的开发;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和景观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是增加了抵扣比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65 438+08]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号公告)规定,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无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2018 1 10月至2023 12 31 2月期间,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13 of 2021)规定,制造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不形成无形资产的R&D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从20265438年6月+10月65438。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从2021 1进行税前摊销。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R&D税前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16,2022)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R&D活动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从1,2022起按规定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提示1列入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12日前,按照财税[2018]99号文规定,加计扣除R&D费用75%。

提示2制造业纳税人可按100%的税率加计扣除R&D费用2021的13,没有截止日期。制造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待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提示3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R&D费用2022年16,而且没有行业和期限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通知》(国务院[2065 438]115号)。

提示4 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研发。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门槛很高,不能因为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鼓励其进行自主研发。因此,无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R&D费用均可加计扣除。

三、允许扣除R&D费用。

(一)R&D开支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5]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R&D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劳务费;

2.直接投入成本;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费用税前扣除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第40号第2017号)对上述R&D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1.人员人工成本。指直接从事R&D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R&D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与研究开发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外来R&D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合同)并被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劳务派遣企业按协议(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工资和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R&D人员的工资,属于外聘R&D人员的劳务费。

(2)工资薪金包括对R&D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和外部R&D人员同时从事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人员的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费用不予扣除。

建议1外部R&D人员(含劳务派遣形式),无论是按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还是直接支付给员工(工资、福利),均纳入R&D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提示2:符合条件的R&D人员股权激励费用属于附加扣除范围,但享受附加扣除的股权激励费用必须符合2011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18。

2.直接投入成本。指在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产品中间试验和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查和维修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以经营租赁形式租赁并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租赁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业R&D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或者作为产品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得扣除R&D费用中相应的材料费用。

如果产品销售与相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R&D费用中,则当年的R&D费用可以直接由销售年度相应金额的材料费用冲减。不足冲抵的,结转下年继续冲抵。

如果建议将企业R&D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或作为零部件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则不得扣除R&D费用中相应的材料费用。但是,如果材料费用的实际发生与产品的对外销售不在同一纳税年度,则不需要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减少R&D费用的年度。

3.折旧费用。指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1)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折旧费用按照实际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业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还可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式是对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税收折旧)计算加计扣除,既不是会计上的折旧额,也不是根据会计或税收折旧额原则确定的加计扣除额。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R&D的活动。

(1)用于R&D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实际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对于在R&D活动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选择缩短摊销期限的,在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计算摊销税前扣除。

建议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摊销费用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归集方法一致,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开发临床试验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书籍及参考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R&D成果的检索、分析、评估、论证、鉴定、评估及验收费、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知识产权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按定额扣除,总费用不超过可扣除的R&D总费用的1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1年度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进行多项R&D活动的,对每个R&D项目单独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而不是统一计算所有R&D项目。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统一纳入无形资产形成当年计算:

所有R&D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所有R&D项目的人员劳务等五项费用之和÷(1-10%)×10%“人员劳务等五项费用”是指上述人员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规则是,当“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税前扣除;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

建议将企业R&D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在会计上分为两类: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所谓“费用化研发支出”,是指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资本化研发支出”是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R&D成功后,通过摊销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予以扣除。

如果企业的R&D费用既涉及费用化支出,又涉及资本化支出,则将无形资产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照下列情况的步骤进行剥离和调整,然后将可加计和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分期摊销。

例如,一家公司在2022年有两个R&D项目,A和B。项目A人员劳务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654.38+0.2万元,均为费用化支出;项目B的人员劳务等五项费用之和为654.38+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654.38+08万元,全部资本化,项目将于2022年形成无形资产。本案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可以通过以下“四步法”进行调整:

第一步,根据当年结束的所有费用化项目和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当年所有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求和计算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800+1000)÷(1-10%)×10% = 200(万元)。

第二步:根据孰低原则,将“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与实际发生额进行比较,确定“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

A、B项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00万元,实际“其他相关费用”为300万元(120+180),应按200万元限额加计扣除。

第三步,用所有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除以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得到加计扣除的比例。

计算所有项目可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比例:200÷300=66.67%。

第四步,将可抵扣比例乘以各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到单个资本化项目可抵扣的“其他相关费用”,在以后年度与该项目可抵扣的其他R&D费用一起摊销。

计算项目B中可从资本化费用中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80×66.67%=120(万元),超出部分60万元(180-120)不能扣除。

经过以上四步,计算项目B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的R&D费用中可加计和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后,项目B可加计和扣除的R&D费用总额为1000+120 = 1120(万元)。项目A可加扣的费用化R&D费用为800+120×66.67%=880(万元),可在当期一次性加扣。

(二)特殊事项的处理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直接从R&D费用中扣除,在税务处理上不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扣除后的余额计算扣除额。

2.企业取得R&D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验品等专项收入时,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当年计算附加R&D费用时,将专项收入从已收取的R&D费用中扣除。如果扣除不足,额外的R&D费用应计算为零。

3.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时间应当与会计处理相一致。

4.失败的R&D活动产生的R&D费用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5.企业符合R&D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在2016 1后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追溯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资料备查,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提示12017、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标准相比,修订后的标准在总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净额法,可以直接扣除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这样,如果会计对政府补助选择净额法,税收就不一样了。企业在纳税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增加R&D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R&D费用为基础。但是,如果企业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R&D费用的税前扣除与会计扣除相同,应根据会计扣除后的余额计算附加扣除。例如,某企业(非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40万元,获得政府补助60万元(净额法计算)。当年核算的研发费用为654.38+0.80万元,不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扣除金额为180× 75% = 654.38+0.35万元。

提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全部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C)三类R&D费用范围的异同

在实践中,纳税人经常将会计和高新技术企业的R&D费用与加计扣除的R&D费用相混淆。事实上,这三类R&D费用的收取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R&D费用会计准则。其主要目的是准确核算企业的R&D活动支出,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判断,除了该活动应属于R&D活动外,没有太多限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R&D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高新技术企业R&D费用。其主要目的是判断企业的R&D投资强度和科技实力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因此对包括R&D费用在内的认定条件有一定的限制。政策依据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郭克政发[2065 438+06]195号)。

3.添加从保单中扣除的R&D费用。其主要目的是细化哪些R&D费用可以享受优惠扣除,引导企业加大R&D投资,主要包括直接R&D投资和关联度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政策口径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