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是善良守法的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那么,犯罪分子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权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公民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和正义意识的不断深化,罪犯这一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公民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制度保障和实际享有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中国对罪犯权利的保护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特别是1992年《中国改造罪犯的情况》白皮书的颁布和1994年《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监狱行刑机关在给予罪犯人道待遇、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划时代的坚实步伐。罪犯享有与其特殊身份相对应的合法权利,承认和保护罪犯的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要从整体上把握罪犯的权利,就必须对罪犯应享有哪些权利、罪犯的权利现状以及如何有效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等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些问题的澄清,必将有助于执法者进一步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有助于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刑罚功能的实现。因此,本文试图从整体上探讨罪犯的权利,以期为科学认识我国罪犯合法权利的现状提供一些帮助。
第一,根据我国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罪犯享有的权利的法律构成。
(1)平等权。罪犯虽然犯了罪,但作为公民,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这是由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决定的。罪犯的平等权利主要有:1,上诉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上诉权和行政处罚中的上诉权;2、起诉权和举报权。罪犯有权检举和控告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和侵权行为;3.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参加诉讼,仍然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专家鉴定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特别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犯新罪或者因留罪、漏罪被追诉的,罪犯作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上诉权。
(2)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例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1983年3月5日《关于服刑罪犯和在押罪犯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行使选举权,但因正在被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判,可以停止行使选举权。
(3)人身权。广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三权分立权、人格权、健康权和与人身自由有关的权利,如通信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我国罪犯的人身权利是:1,生命权。如果一个罪犯没有被依法剥夺生命,那么他的生命权就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剥夺,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2.健康权。罪犯既然没有被剥夺生命,就应该在服刑期间享有健康权。在中国,罪犯的健康权包括食物、衣服、住所、医疗和保健。参加劳动的罪犯有依法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符合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3.不受酷刑或体罚或虐待的权利。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和受监管部门委托的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禁止其命令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监狱法在总则中规定,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监狱人民警察不得实施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5.通信和会见权。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他人通信,会见亲属和监护人;6.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也宣称:“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但罪犯的信仰宗教权利是指“允许宗教罪犯在被关押期间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范围上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
(4)产权。根据我国法律,罪犯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监管人员不得索取和侵占;而且犯人的非生活用品都是监管部门代为保管的,放出来的时候会归还。当犯罪分子有正当用途时,可以允许接收。此外,罪犯还依法享有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部分财产权。
(5)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和科学文化权等。:1,工作权。根据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罪犯,都有双重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罪犯也应该有劳动的权利。《监狱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七十二条是对罪犯劳动权的具体规定。2.休息的权利。作为劳动者的罪犯也享有休息的权利。《监狱法》规定,监狱罪犯的工作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监狱法》第37条和第73条明确规定了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获得物质帮助的条件。4.受教育权。根据宪法,教育也具有双重属性。对于罪犯来说,一方面,这是一种权利,是罪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它是一种义务,具有转化的强制性;5.参加文化活动的权利。罪犯依法享有一定的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娱乐活动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监狱可以对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果的罪犯给予奖励。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6)婚姻和家庭权利。包括罪犯的婚姻自由、合法的婚姻家庭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以及其他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婚姻方面,虽然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或者其他内部规范禁止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结婚,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是否可以在狱中结婚,实践中也有罪犯在狱中结婚的例子。在离婚方面,罪犯享有完整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其离婚自由不受任何干涉。
(七)其他权利。除上述权利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罪犯的其他权利,如罪犯有按照有关规定收受财物的权利;刑期届满或者被裁定假释的,有权按照规定获得释放或者假释,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女性罪犯、青少年罪犯和少数民族罪犯享有一些特殊权利。此外,减刑、假释是否属于罪犯的权利,目前存在争议。我认为罪犯的减刑、假释是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改造表现的一种刑事奖励,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的,不具有权利自由,所以不是罪犯自己享有的权利。
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现状和不足
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权理念的不断深化,罪犯权利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国家先后签署了《罪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一系列关于罪犯权利的规范和国际规范性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保护囚犯或被拘留者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任务的医学伦理原则,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广泛参与罪犯权利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还先后制定了监狱法,修订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对监狱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改革,调整了监狱布局,监狱与企业基本分离。这些措施极大地改善了罪犯改造的环境,增强了他们改造的积极性,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我们在保障罪犯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看到在保护罪犯权益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罪犯权利保护的规范还有很大差距。中国虽然加入了许多保护罪犯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但在保护罪犯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罪犯改造的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这些成绩有目共睹,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个别国家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一再拒绝针对中国的人权提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是,也要看到实际问题。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基础还很薄弱,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监狱罪犯的生活条件与国际通行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比如生活条件、生活水平、医疗水平还比较低,这是不容忽视的。
(2)保护罪犯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警力配置不合理。1994年监狱法颁布至今已13年,监狱法实施细则仍未出台。这十年来,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狱法的很多规定已经过时。此外,监狱法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缺乏可操作性。从现代化监狱建设的要求来看,监狱整体警力不够,特别是具有专业技能的警力资源相当匮乏,远远达不到司法部规定的最低警力配置标准和罪犯矫正必须配备的专家型人才的要求。但由于体制机制上的种种原因,很多想进监狱工作的人很难进来,直接影响了警力资源质量优化的提高。此外,还有监狱内部警力分配的问题。监狱机关警力太多,基层警力太少。监狱工作的重点应该在基层。基层警力有保障,监狱的安全才有保障,罪犯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3)监狱医院(诊所)缺乏疾病诊治能力。大多数监狱医院(诊所)设施简陋,仪器落后,医务人员整体医疗水平不高。稍微复杂的疾病都没有办法治疗,犯人的健康权无法得到根本保障,不仅影响了犯人的改造积极性,也给监区的改造秩序带来了安全隐患。比如罪犯XXX,患有严重的银屑病,全身瘙痒难忍,尤其是夏天,整夜睡不着觉。后来罪犯干脆晚上不睡觉,因为休息不好,影响了正常工作。再加上罪犯的判刑相当频繁,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他也想好好改造。但由于疾病严重影响了他的心情,对他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4)监狱永远摆脱不了繁重的生产任务,加班加点时有发生。虽然监狱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了监企分开,国家为监狱改革拨出了全额经费,但由于国家财政负担重,财政拨款不能满足监狱建设的实际要求,所以各监狱的生产任务重点并没有太大变化,上级仍会给监狱分配一定的生产任务。在各级领导的考核晋升中,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也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这种做法让各级领导甚至基层干警都不敢对劳动生产掉以轻心。在生产任务对比中交货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加班加点是不可避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罪犯的休息权利。
(5)监狱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件层出不穷。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监狱干警执法的调查力度,先后出台了“五不准”“六不准”等多项规章制度,干警执法纪律监督实施办法,干警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警察触犯了法律,受到了党纪政纪的处分,有的甚至被判了刑,把警服换成了囚服。教训很惨痛。监狱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主要表现在:违规使用警示装置,造成罪犯身体伤害;利用罪犯希望减刑假释的心理,收受贿赂,勒索罪犯家属;利用自己的权利与罪犯家属发生性关系,正当关系等等。
第三,关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权理念的不断推进,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必将成为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和完善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律法规,不仅有利于完善执法公证,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且对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监狱安全和国家稳定,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修改完善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罪犯的权益得到有章可循的保障。1994年监狱法颁布至今已13年,至今仍未修订,难以想象。十年来,监狱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改革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监狱法》作为监狱执法的重要依据,却一直没有修改,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也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无法执行的诸多问题。此外,作为《监狱法》的配套法规,《监狱法实施细则》始终没有出台,导致不同地区甚至监狱的执法差异很大。比如上海市规定,外省市罪犯假释限于18江浙等省市。为了进一步使监狱改革跟上国际形势的发展,确保罪犯的合法权利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迫切需要修改监狱法,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
(2)加强监狱软硬件建设,提高服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教育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当时形势的需要,在边远落后地区修建了许多监狱,为当时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几十年过去了,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继续把监狱放在这些偏远落后的地区,不仅没有必要,还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交通不断带来的不便,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到监狱工作。改革开放后,国家对监狱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调整了布局,把一些特别偏僻、交通不便的监狱迁到交通方便的地区,进行了监狱改革,监狱与企业分开。但总体来看,力量还不够强大,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监狱医院(医疗所)设施陈旧,常见病、重病诊疗设施不足,很多老监狱设施简陋,犯人密度大等。就监狱软件建设而言,监狱整体给人的感觉是封闭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因为体制原因,很难吸引社工和大学生到监狱工作。监狱工作人员基本都是退伍军人,人员来源单一,造成工作上有些被动。近年来,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将监狱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系列,从社会和应届大学生中公开招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尤其是在上海。
(3)保证监狱资金供应,提高工作人员福利,可以有效降低警察违法的概率。不可否认,与过去相比,监狱干警的福利待遇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同类职业相比,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很多警察抱怨现在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另一方面,监狱警察作为改造罪犯的特殊场所,压力普遍较大,患各种疾病的警察比例很高,充分说明了监狱警察工作环境的恶劣。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的双重作用,以及社会多元价值观的影响,一些意志薄弱的人会不惜以身试法。如果能有效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干警的工作环境,监狱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从而更好地保护罪犯及其家属的权益。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有这样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个永恒而艰难的经验。”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前车之鉴,我们不能重蹈覆辙...权利极端导致腐败,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近年来,监狱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出现,反映出监狱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监狱干警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虽然对警察的培训很多,警示教育也很多,但效果并不理想。要在法制教育和培训上下功夫,让干警清楚地认识到违法违纪可能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加强派驻检察机关对监狱执法的监督检查,缺乏动态监督机制。目前,检察院检查监狱执法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检察院邮箱和检察官联系制度。检察机关很难通过这两种监督方式全面了解干警的执法情况,远远不能满足监狱执法监督的需要。三是切实提高监狱执法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只有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才能保证监狱执法公正文明。由于历史原因,监狱与社会的联系很少。随着监狱改革的稳步推进,监狱也要从封闭慢慢转向开放,接受公众监督。近年来,监狱聘请社会监督员,允许媒体采访报道,是很好的开放措施。以前各种媒体对监狱的关注度比较低,一旦报道出来,负面新闻比较多。实践证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可以有效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总之,随着国家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罪犯的权益会得到越来越公平的保护,随着监狱改革的逐步推进,罪犯享有的权利范围会越来越多。作为监狱干警,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及时转变执法观念,增强公正执法意识,不要拿自己的行为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权益而自己还不知道开玩笑。我们在了解罪犯享有哪些权利的同时,也要深入了解罪犯在司法实践中行使这些权利时遇到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清醒地认识到监狱需要做出哪些努力来保障罪犯的权利,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促进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一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