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等相关活动。第三条科技创新应当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原则,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本省特色、优势和支柱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江西。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完善科技进步考核体系,保障科技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协调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实施有效转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社会团体和科技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风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鼓励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在本省设立科技创新奖,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科学技术创新的指导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发展指导方针,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部署和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以及本地区传统优势产业,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攻克关键技术,形成自主创新成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研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施技术改造等活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独立或者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组织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自主设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企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决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引导符合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科研机构正常运行,增强其创新和服务能力;支持转制为企业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开发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第十四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通过联合开发、委托开发、* *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确保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形成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 * *赢家。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设立和经费上予以支持。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协调、沟通交流和咨询服务作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