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什么?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一次,以定额或者定额扣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4000以上,从固定费率中扣除20%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下是特殊情况:

(1)个人在技术转让中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法律凭证,允许在其收入中扣除。

(2)个人因专利权被企业(单位)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专利补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稿酬,不再区分剧本使用者是否为其雇主,统一按照“稿酬”一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总收入-800(或总收入×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③个人税后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国2009年第507号)的形式明确了以下四类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下的售后服务报酬;

二是卖方在产品保修期内为买方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三、是指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获得的相关服务;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可见,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基本上仍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使用收入。

(二)特许经营权的申请

该协定第8 (c)条规定:“作为出售估价货物的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估价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只要该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在已付或应付价格中”,该特许权使用费应包括在完税价格中。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估计货物相关:

确定一个提成是否与预估商品有关,主要看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预估商品(有形商品)与权利、信息或服务(无形商品)之间的支付关系时,一般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进口商不购买无形商品能否得到有形商品。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可以得出结论,版税与预估商品无关,应尽量单独定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可以得出结论,特许权使用费与估计的货物有关。

进口商品复制权与预估商品无关。

2.作为出售估价物品的条件。

3.买方支付的价款未包含在已支付的应付价款中。

作为出售估计货物的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必须是被评估货物的销售条件,这是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成为被评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一个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进口国的出口销售额。因此,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转售货物时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即使成为转售的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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