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要约承诺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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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活动中,买受人表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对方收到要约,如果同意签订合同,则作出相关承诺。接下来,双方将选择一个时间讨论合同的细节,并最终缔结合同。要约和承诺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那么合同法对要约的承诺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通过摘录自边肖的相关条款来了解他们。

合同法中要约承诺的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形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体内容;

(2)要约人通过表明他已接受要约而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时,希望别人向我发出要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明具体系统的,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相应地,承诺一般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沉默或不作为能否成为承诺的一种方式,法律没有规定,但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允许,法律应当承认承诺的效力。

以上是边肖主编的《中国合同法》中关于要约承诺的内容。不难发现,一方当事人在作出要约时,必须保证内容明确,如果对方作出承诺,作出要约的一方必须遵守要约的内容。同时,承诺方应当通知要约人。通常,一旦报价,就不能收回。如需撤回,应提前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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