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诉讼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首先,商标权和我们所说的综艺节目的命名权也就是著作权都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而且在我国来说,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和著作权上,在侵权判定的时候,都有可能会运用到一种权利的优先权来对抗领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但是商标的判决也要参考实际的商标的应用情况。
该判决的一审和二审两种不同的审查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判断商标的使用服务是否构成类似上。一审认为是不类似,但是二审认为商标的使用范围是类似的,所以造成了判决的不一致。
终审判决在商标商品和服务的解释上有所突破,在某种意义上说应该是一种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