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的重要性
首先,考虑到我国专利保护的现实,有必要仔细审查权利人对专利行政执法的需求:
一是专利侵权活动比较广泛,产品假冒和技术抄袭在同行中普遍存在。侵权产品已经从传统销售渠道蔓延到电商平台。
二是侵权产业链态势明显,从侵权产品的设备供应、制造、运输、销售等环节分工细致。基于这个产业链的生态,甚至形成了侵权活动的集中化和区域化。
第三,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取证困难,尤其是一些涉及生产设备的专利侵权行为,依靠权利人及其代理人的力量往往无法或难以取证。
第四,维权成本高。通过诉讼获得的较低赔偿不仅难以偿还维权的经济贡献,而且相对较长的诉讼周期也消耗了权利人的时间和精力。?
从数据上看,专利行政执法有效分流了权利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减轻了法院的审判负担。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新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增速由上年的45.99%下降到1.33%;新收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一审案件分别由上年的20.35%和129438+0%下降到1.43%和28%。虽然部分权利人在请求行政执法后会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但大多数权利人在行政执法后不会继续寻求司法保护,甚至在行政执法阶段已经与侵权人和解或调解结案。?
从配合专利司法保护、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角度来看,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确实有保留甚至加强的必要,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今后,我们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解决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问题。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然而,当前专利行政执法体系中的资源不足阻碍了执法的发展。比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只有设区的省、市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才有专利行政执法权。中国地大物博,很多省级行政区划也是疆域辽阔。仅仅依靠有设区的省市政府,显然难以满足众多专利权人维权的现实需求。?
第二,解决地方行政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由于机构编制的限制,很多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被指派负责行政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既负责管理又负责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相关执法工作的效率和社会效果。特别是地方专利执法缺乏明确的执法机构,大部分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在办公室设置上没有明确标注“执法”二字,容易让老百姓误以为没有专利执法机构。同时,由于人员配备不足,执法人员稀缺,执法经费有限,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远远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事实上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专利执法机关不执法”的尴尬局面。此外,专利执法条件较差,甚至缺乏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物质保障措施。?
第三,解决专利行政执法不足的问题。
2013年,全国行政执法机关共立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6.2万件。然而,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处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数量刚刚超过5000件。2013年,中国* * *受理专利申请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与中国专利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和日益庞大的盛况相比,中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增长。这足以说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亟待加强。
第四,解决专利行政执法透明度低的问题。2006年3月,“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这一贯彻审判公开透明原则的举措赢得了广泛赞誉。相比之下,以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信息透明度不高,甚至不方便获取更具体、更详细的行政执法数据,更难以获取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但随着国务院2013《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印发,明确要求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透明度将进一步增强。此举可能会解除一些专家对执法腐败的担忧,也极大地督促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和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
此外,目前由于专利行政执法手段有限、力量薄弱,滥用专利行政执法的现象并不明显。今后要想在立法和实施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就应该积极预防行政执法的滥用。
提升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作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来源—
_ 964884.html国家知识产权局:/ztzl/qtzt/jxzlxzzf/ztwz/201406/t 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