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侦查的法律基础

法律分析:联合侦查的管辖权是什么?

法律依据:关于联合侦查移交管辖权,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但公安机关移交管辖权的条件不是因为联合侦查。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联合调查的管辖权是什么?

联合侦查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管辖

第一百七十二条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办理手续,移送主管部门。

第181条对于经过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参与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案件移送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得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考察的条件是什么?

(1)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质相同是指相继发生的一系列案件符合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的时间和空间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完成的。

(3)侵权的对象相同或者近似。由于犯罪动机、目的、犯罪经历等因素,犯罪分子对侵害对象的选择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有些犯罪分子在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选择了合适的对象后,不会轻易改变目标,所以当一系列侵害对象相同的案件相继发生时,就要考虑是否符合合并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下,会临时改变侵害对象,因此侵害对象相同或相近是重要条件,而不是决定性条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作案时在现场采取的各种犯罪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受犯罪人的动机、目的和性格的影响,还受其自身的职业、知识结构和特殊技能的影响,往往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面对一系列作案手法相似的案件,一般要考虑合并。

类似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连续多次作案,多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通常会一并立案侦查,但移送管辖并非基于对病历资料的调查,都是因为公安机关无权对现行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比如基层派出所的侦查权就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