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与地方合资铁路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和《关于发展中央与地方合资铁路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京铁[1993]2209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共同建设和经营的铁路。第三条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受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包括铁路(集团)公司,下同]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所辖合资铁路的归口管理。第四条合资铁路各方应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合作,给予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支持合资铁路的发展。第五条所有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策划、资金筹集、建设、运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合资铁路建设应当服从国家统一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第七合资铁路项目规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合资公路建设意向书。意向书应明确合资铁路项目建设的融资方案、投资金额或比例、优惠条件、建设和管理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意向书签订后,可成立筹备组,开展建设前期工作。第八条合资铁路项目的设立。筹备组将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经所有投资方共同审查后,* * *将按照相关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供审批。

项目建议书除一般内容外,还应明确各投资方的投资比例、资金来源和融资计划。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经济评价和论证,根据预测运量提出铁路运价建议,并进行风险分析。项目资本金未落实的项目,不得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设计。第九条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各方协商签订合资协议。协议应明确项目资本金数额、投资比例、投资方式、投资方授权产权代表、董事会名额分配、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管理方式、优惠条件及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合资铁路建设需要改建、扩建国铁(以下简称国铁)枢纽站及其相关工程时,所需资金纳入合资铁路投资范围,形成的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铁路局。与合资铁路有关的通道由铁道部规划和安排。第十一条合资铁路的设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要充分体现改革思路,注重投入产出,合理选择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应由铁道部和各投资方共同组织验收。第十二条合资铁路前期工作费用列入项目预算。在公司成立之前,可以由全体投资者先行垫付。第三章合资铁路公司第十三条公司章程和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的产权代表起草,报铁道部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审批。批准文件应由控制方起草。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建设项目资本总额。公司成立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由全体投资者协商决定。第十五条全体投资者向公司注入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到账时间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公司将向全体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首期注册资金未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是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必须首先用于项目建设。第十七条投资者协商决定以有形资产或者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并依法办理资产转让手续。第十八条各投资者按出资比例通过产权代表委派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享所有者权益,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司的主要经理由董事会任命。管理团队的成员必须是全职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以市场为导向,本着精干高效、科学设置、合理设置的原则。第十九条各投资者应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作为各自的产权代表,负责产权管理。许可方应对被许可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