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1,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3.雇佣必要员工的权利。
企业破产后,处理办法如下: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法人成为清算法人。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作为简易执行的对象,应当交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破产人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应当对外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者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详细说明财产的种类、性质、原值、现值和存放地点,核对债权债务,了解经营情况;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和其他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未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而是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也丧失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4.评估、处理、变更价格和分配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已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重新评估其残值,有缺陷、变质的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改变价格的,应当按照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到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申请终止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