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转化为什么要避免落入“陷阱”?

福临曾任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他掌握了一项技术,可以大幅度增加电厂余热回收,转化为热能用于北方供暖,从而减少煤炭消耗。在这项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福临被检察院刑事拘留,今年5月被正式提起公诉。一项罪名是贪污造成科研经费损失220多万元,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439万元。

这是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转化中被控犯罪的又一典型案例。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出台了许多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实施成果产业化。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科研人员直接推动成果转化面临现实风险。福临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它暴露了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重重尴尬。

实践表明,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不仅会涉及利益纠纷,而且不利于科研成果的产业化。高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为了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往往要“下海”成立自己的公司,专门推动成果转化,这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将公司运营与课题研究“分离”。近年来,很多科研人员被起诉的案件,大多与成立“关联公司”进行研究、转化研究成果有关。研究人员被指控利用附属公司贪污和挪用研究基金。

其次,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似乎可以通过直接实施转化和管理获得最大的利益,但他们需要将主要精力投入到这一成果上,很难开展其他研究。同时,由于缺乏业务经验,可能导致成果转化和管理失败。可见,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由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直接推动和实施转化是最不专业、效率最低的方式。

真正双赢或多赢的科研成果产业化模式是教授做教授的事,企业做企业的事,中介做中介的事。一方面,科研人员在进行应用科学研究时,要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坚持市场导向和需求导向,将研究与产业需求相结合,使研究成果具有产业化前景。

另一方面,明确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和责任,由专业机构对成果进行中试和孵化,孵化成功后由企业进行批量生产。成果的价值可以通过专业中介机构对成果的中试和转化进行评估,科研人员可以从成果的转移中获益。如果在成果转化中需要科研人员的持续支持,大学可以给科研人员一个选择,比如在企业做一段时间的顾问和技术指导,然后过了这段时间就要在继续当教授和留在企业之间做出选择。

该模式的实施可以有效发挥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企业各自的优势。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可以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科研上,同时有一个很好的促进成果产业化的机制,可以从产业化中获得应有的收益,既消除了科研人员难以推动成果转化的顾虑,也让科研人员避免陷入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陷阱”。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提出要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各类平台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有效对接。这里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应该是专门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只有充分发挥此类中介机构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服务功能,才能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其消除陷入“利益陷阱”的风险。

还是需要更多的奖励来提高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