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涉外合同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约定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争议的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这体现了属人管辖权原则。

二。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物权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管辖法院:1。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的,由合同签订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在中国有争议的财产,由诉讼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在国内有可供查封财产的,由被告有可供查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以“可以扣押财产的地点”行使管辖权时,应当核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到期债权等都是可以查封的财产。5.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处的,由代表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国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管辖制度。这种制度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的国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为:1。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履行的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同纠纷;3.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民事诉讼中涉外合同的诉讼管辖,在下列情况下也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是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继承纠纷带来的诉讼更为复杂,一般不按专属管辖处理。我们在生活中会遇到很多事情,这些事情或多或少都与法律有关。在现实中,普通人非常害怕走法律程序,因为法律程序非常复杂,而且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我们也会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