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
风险一:贷前调查评估难导致的信用和道德风险。
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资产,而林区一般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土地辽阔,人烟稀少,给金融机构的贷前调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比如曾某只有一笔300万的贷款,抵押物是一个面积为7914亩的林场,要准确核实抵押物的价值相当困难。容易造成借款人利用信贷人员难以准确了解林地面积,人为扩大林地面积或增加抵押物价值,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合理确定抵押物抵押比例,削弱缓释贷款风险的能力,增加贷款的潜在信用风险。二是由于金融机构缺乏林业评估专业人才,不了解树木的生长周期和经济价值。抵押物价值一般委托给一个评估机构,容易出现借款人与评估机构串通或者借款人、信贷人员与评估机构串通,人为增加抵押物价值,导致道德风险。第三,虽然林业部门承担了林权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但由于缺乏资金、评估标准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专业的林木资产评估队伍,容易导致评估不当,从而增加贷款的信用风险。
风险二:服务支持体系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在:一是林权抵押的操作流程不清晰,林业部门没有形成规范的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和统一的林权抵押登记评估程序,从而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开展进程。二是林权证发放和抵押登记管理不规范。一方面,林权证发放存在“一林多证”,即新旧证同时并存。另一方面,以林改前办理的林权证作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登记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多次抵押或抵押林地流转。三是林业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林权档案信息查询、林场组织形式、股东分配公示、市场价格等林产品相关供求、交易信息咨询管理等信息不全,容易引发借贷、担保等行为纠纷。比如曾在贷款中作为抵押物的林场,实际上有几个合伙人,而且是以暗股的形式存在。这种情况没有在林业部门登记,导致农信社无法全面认定物主。四是林权处置流转机制不完善,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比如目前韶关各县林业部门都没有林权交易中心。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林权抵押贷款就存在风险,缺乏较好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拍卖处置森林资源,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难以保证。
风险三:贷后管理困难导致的市场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难以监控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比如,据一些农信社反映,虽然借款人要通过农信社才能获得伐木指标,但农信社很难监控资金回笼情况。此外,借款人过高的采伐指标和盗伐树木也严重影响农信社对资金的监控。二是抵押物管理难。主要原因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被人为盗窃的风险较高。林区一般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森林管理难度大。此外,周围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漠,盗伐滥伐现象时有发生。如据查,曾进入诉讼程序后,因诉讼时间跨度长达14个月,始兴县联社聘请当地村干部协助管理贷款抵押物,增加了保全成本。三是林权处置转让机制不完善,增加了资产处置变现的难度。目前收储中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旦金融机构面临抵押物处置的问题,还需要经过伐木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程序。如果抵押的树木不能获得采伐批文,抵押就无法实现,实现抵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风险四: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善导致的补偿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保险保障体系不健全。由于森林资源管理过程中受到许多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影响,如雪灾、火灾、洪水、泥石流、病虫害等,一旦发生往往是毁灭性的,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金融机构对抵押物失去控制。但由于森林保险具有高保费、高保额、高成本的特点,目前只有少数保险公司尝试涉足森林保险,导致林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不完善。如曾某林权抵押300万元,保险费率为1.3%。因为有200亩免赔额,按照1.5的系数,每年的保险费需要5.8万元。二是即使办理了保险,险种单一,风险覆盖率低,容易导致贷款理赔中止。比如曾贷款的保险范围只有森林火险,无法覆盖虫害、病害、霜冻等自然灾害。由于树木生长周期长,易受火灾、霜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损失难以预料,容易导致银行抵押物的中止和赔偿风险。
如何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1)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一是加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总结和研究,改进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方法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林权抵押贷款发放程序。二是加强信贷人员林业知识培训,适应新业务需求,抓好林权调查,避免盲从。三是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点的防控。严格按照属地原则放贷;严格监控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强调信贷员的全方位尽职调查。四是根据森林资源特点,进一步加强贷款“三查”。放款前,调查人员必须严格调查抵押林权的真实合法性,确保抵押林权的权属无争议;贷后管理人员要加强贷后检查,至少每季度对幼龄林或中龄林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拍照,对成熟林加强现场调查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查询是否存在盗伐或未经信用社批准盗伐,确保抵押林权安全。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服务配套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和林农之间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协商解决林权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贷款风险。二是建议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加快林权交易市场、林权资源评估、担保和储备等林权流转市场配套制度建设,为林企、林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第三,建议金融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银林合作机制,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合理扩大林业信贷审批权限和林业重点县分支机构管理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推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探索林业、金融、资源与资产评估等部门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
(3)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促进林权抵押业务发展。
一是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合理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二是合理进行信贷品种定价,科学调整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参照农村小额贷款利率执行,降低林农融资成本。三是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不同用途,确定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贷工作。由于非一次性取得林业产业收益,还贷方式可以分阶段、按比例偿还,减轻林农还贷压力。
(四)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发展森林保险,建立灾害补偿机制。针对森林资产抵押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政府应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建立灾害补偿机制。建立合理的森林资产保险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开展森林火灾、霜冻灾害、病虫害等保险,降低金融部门贷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森林灾害风险转移和分担机制,促进森林保险业务发展。二是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借款人负担,加快林权抵押贷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