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的三种行为是什么?
法律主观性:
侵犯知识产权如下:1。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演出等活动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造性成果;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标、特殊标志的;3、变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等创造性成果;4.擅自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登记中以及在网站、域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及其他创造性成果;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侵权行为。
法律客观性: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