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可以转到Xi安人才市场吗?

Xi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Xi市区迁入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委办〔2006〕284号65438+2006年2月30日

鉴于《Xi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市区户籍人口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府〔2006〕1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府〔2006〕52号),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农业户口的专业技术人才,不涉及在城镇就业落户,中央在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迁入市区的户籍准入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业户口人员,可以非农业户口迁入本市市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不再使用《农民证》: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

(三)省、行业(部级)及以上技能奖获得者和技术能手。

(四)具有高级技师技术水平,年龄在50岁以下。

(五)具有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40岁以下。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纳1年以上,可迁入本市市区,无农业户口。

三、按照有关规定调入或录(聘)用本市中央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且符合本补充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直接向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请户籍准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Xi市区迁入人口准入证》。申请人持《Xi市区迁入人员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Xi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起草

《Xi实施市区纳入城镇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补充规定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Xi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市区人口迁入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府〔2006〕17号)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府〔2006〕52号),对促进我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建设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发[2006]17号及其实施细则对农业户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全日制普通中专毕业生在城镇就业落户,以及中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调入或聘用人员的户籍准入等问题,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办理这些人员的落户时也没有遵循。

一、关于农业户口专业技术人员的落户问题。

市政府17号文件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后,部分申请人已陆续与我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规定。但由于我是外地农业户口,涉及到“城市化”。

今年6月365438+10月31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提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大城市要积极稳妥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优先考虑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师、技师等有突出贡献者。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国务院[2006]5号文件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陕府[2003]18号)及市政府[2006]17号文件精神,实行“取消‘农转非’制度,放宽户籍政策”政策。

在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业户口人员,可以非农业户口迁入本市市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不再使用《农民证》: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

(三)省、行业(部级)及以上技能奖获得者和技术能手。

(四)具有高级技师技术水平,年龄在50岁以下。

(五)具有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40岁以下。

这些要求与《Xi市区迁入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基本一致,只是根据国务院文件“逐步有条件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户籍问题”精神,增加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条件。我们认为这样更合适。

二、关于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随留学生在Xi就业和安置问题。

1990-1999根据省政府《关于转发Xi市政府关于对Xi安市区迁入人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请示的通知》(陕法正[1990]219号),我市对迁入市区人口“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Xi市区就业落户,只接收国家计划内分配的毕业生。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取消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计划分配,各省市也取消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计划分配。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的超常规发展,2006年我市已有90多所高校,高校毕业生从2000年的3.03万人增加到2006年的654.38+0.8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也从65.438+0.990人增加到现在的65.438+0.6万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继续控制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在Xi就业落户的计划指标,已不适应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违反了市发〔2006〕17号文件确定的“取消计划指标控制”,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准入条件的宏观调控下的准入制度,实行“先就业,后申请户籍”的政策。也就是说,在我市就业并要求落户的外地户籍人员,先就业,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符合我市户籍人口条件再办理户籍。

从我市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现状出发,考虑到市区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根据市政府17号文件精神,参照《Xi市区人口迁入户口准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提出补充规定: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纳1年以上,可迁入本市市区,无农业户口。

三、关于中央在安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申请户籍准入问题。

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中央部委(含部级公司)从Xi安市企事业单位调入的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经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审批,

2004年6月28日,在《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2004〕27号)中,省人民政府宣布取消省人事厅的行政许可权,如“中央驻陕单位省直单位选派干部进入安六区审批”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央、省直驻安单位调入职工申报安户籍证”等。Xi安的很多央企事业单位也不经过省人事劳动部门,直接把人调到市区。但这部分转移过来的人员,因为没有办理户籍证,就成了问题。

今年4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关于委托有关部门发放门禁卡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2006〕88号文件)已经明确了省、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但对于中央行政机关和Xi安的企事业单位调入或录(聘)用人员,没有户籍准入的规定。目前,对于这部分从用人单位调入的人员,审批户籍准入已经成为空白。

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入或录(聘)用人员的户籍准入审批问题,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2005年4月陈宝根代市长关于市人控办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补充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调入或录(聘)用中央行政机关和本市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由用人单位凭相关材料直接向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请户籍准入。

符合《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应持相关材料直接向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请户籍准入,该办法根据《Xi市区人口迁入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