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条件
根据《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改委发布的领域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相关要求;
(二)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第一,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二、相关R&D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相关R&D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具有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对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对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请人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建设运行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四)拥有一批待开发的工程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备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有条件的还具备工程设计、评估和施工的咨询服务能力;
(七)具有健全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九)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支持奖励: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升级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654.38+0万元,补助资金按国家批准文件和程序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