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
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可以定义为作者享有的对作品进行数字化保存、复制和发行的权利。
数字版权是随着数字出版的出现而出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明确规定,《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作品的数字使用。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199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也有类似规定。这意味着数字化是对传统作品的复制行为,不构成新作品,传统作品的作者仍然享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那么,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就是如何保护作者的数字作品的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通过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修改、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任何人对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都应获得原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