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穷竭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如下:

所谓权利穷竭(exhaustion of rights),也称权利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限制的一种典型制度,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

权利穷竭原则在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和专利权法中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又具有一定的***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穷竭权项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是指特定权项的穷竭,而不是指所有权项的穷竭。首先被穷竭的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其次穷竭的不是著作财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本身,而是其子项,即权利群中的某项具体的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权利。并且被穷竭的权利是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

2、穷竭对象的特定性

所谓穷竭对象的特定性,是指权利的穷竭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该项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中止。权利人对其尚未投放市场或被非法投入市场的产品仍然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仍然不得进行知识产品的复制。

3、穷竭范围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说来,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它国家的权利穷竭。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为。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权利穷竭原则无疑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巨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