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7条的内容
上述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置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半导体芯片模板权,投诉人只需证明相关产业在美国存在或正在建立该产业,不公平贸易行为是违法的,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的损害为要件。在判断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大量的厂房和设备投资;对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资;或者,大量投资于工业发展,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没有侵犯上述四项权利,投诉人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破坏或实质性损害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337条款”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中存在不正当竞争方法或不公平做法,可能抑制美国产业,ITC可在美国国内企业申请下进行调查。”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立法目的是防止美国产业受到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损害,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1)法律保护对象: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掩模作品。
(2)这些不正当竞争方法或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既包括上述主体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也包括上述主体的代理人。
(3)有相关的美国产业。
(4)有不正当竞争手段或不正当行为。
(5)对美国相关产业或贸易的损害或损害威胁。“337条款”将美国进口的不公平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公平贸易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
(1)一般不公平贸易行为是指在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的过程中,货主、进口商或承销商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和不当行为。但其非法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有相关产业或产业正在建立;第二,它的伤害已经到了一定的程度。
(2)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是指所有权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侵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集成电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布图设计权的产品进口到美国,购买或销售这些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产业或者该产业正在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就构成违法,不一定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美国“337条款”调查可以由制造商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己发起。一旦被337调查的企业被认定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的有效知识产权,被诉企业将面临驱逐令和限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