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现实困境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常采取的处理债务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拍卖、协议转让、自行清算、申请强制清算、财务核销等。对于债务人仍有价值的对外投资公司,管理人一般通过评估、审计等方式确定其价值。,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给外商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特定第三方进行处置。对于财务状况明确的全资子公司,也可以酌情采用自行清算的方式达到处置的目的。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债务人很难通过转让或清算的方式处置对外投资,管理者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债务人对外投资处于失联状态。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通过工商信息发现债务人持有对外投资股权,但对外投资子公司无法通过工商注册地址或公开信息取得联系。甚至有些债务人自己也处于失联状态。管理人接管债务人时,无法获得长期投资公司的经营者或其他股东的联系方式,对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一无所知,无法处理。
第二,债务人的对外投资公司往往没有正资产,可能负债很多。管理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的长期投资公司多为空壳公司,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资产和财务信息,不明债务风险大,导致通过拍卖或协议没有受让方,难以处置。
三是债务人长期投资公司的其他清算义务人不配合清算工作。如果长期投资公司不是债务人的全资子公司,管理人要处置债务人持有的股权,必须得到子公司其他清算义务人的配合。实践中经常会有其他义务人不配合清算,使管理人无法推进评估工作,无法确定股权价值,或者转让后无法顺利交割,实际上阻碍了清算进程。
第四,破产费用不足以覆盖处置长期投资公司的成本。大多数情况下,管理者在履行职责时都是入不敷出的。无论是聘请评估审计机构确定长期投资的价值,还是申请对长期投资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管理者都需要支付大量的破产费用。使得管理者难以客观覆盖履行职责的成本,无法推进处置程序。虽然各地都设立了救助基金,但由于审批额度小、申请流程慢,难以支撑处置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和实物外,债务人能够以货币形式享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和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同时,《北京市破产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七条要求,管理人不得因投资价值为负或为零而决定不清理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由此,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公司对外投资股权属于破产清算的资产,应当作为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管理人不得以对外投资无价值为由停止处置工作。
在与市场监管相关的债务人注销层面,各地市场监管局一般要求管理人处置债务人对外投资。如上海市2019年6月4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协商纪要》规定“三。企业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的处理。企业有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一般应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对其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进行自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处理”;重庆市2019年2月31日实施的《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征求意见纪要》规定“四。企业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的处理。企业有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应当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在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办理,然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和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在2020年实施的新规中,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债务人注销程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相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终止强制清算程序的决定或者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登记机关不会审查企业是否有欠税、分支机构是否注销等情况。,不适用于简单的取消。不能全额交回营业执照的,申请注销企业的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出具相关说明,无需另行发布或者公示。”深圳市2020年9月25日实施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协商纪要》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强制清算企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出资人)表决通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注销企业登记通知书》,注销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后,子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不得以子企业可以自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相应地,在处理债务人注册地为北京和深圳的案件中,管理人在面临对外投资股权处置问题时,拥有更灵活的处置空间。但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在处理破产企业对外投资问题上仍然比较保守,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可能遍布全国。如果管理人根据北京、深圳的新规注销债务人,位于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公司今后可能面临无法清算、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局面,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在对外投资股权资产的处置过程中,管理人长期面临着处置价值极低、难度大、耗时长、成本高的问题,成为阻碍整个破产程序快速终结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深圳出台的新规为管理人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但在目前的实践环境下,通过债权人会议决定不处置对外投资的方式很难实施快速结案的方法,因为在债务人注销过程中会违反当地行政法规。希望未来的立法修订能为债务人对外投资处置提供更多的执行空间,使管理人更高效地履行职责,减少破产程序的时间和成本,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作者: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