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认可的和可主张的。任何因非法行为而产生的利益不得视为可保利益。比如财产保险中的财产被盗,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和可实现的。只有被保险人主观认为存在,而客观现实中不存在的利益,才不应视为可保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现有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比如被保险人买了一辆车。现有机械设备和获得的知识产权;预期收入是指现有收入产生的未来收入,如出租房屋的预期租金收入、设备维修的预期收入等。

3.可保利益必须是货币利益。无法用金钱计算,也无法用金钱补偿的利益是不可保的。

1.被保险人在以下方面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有更明确的规定,其中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身;配偶、子女、父母;前款规定以外的与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视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该合同无效。根据这一规定,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主要是指与本人有一定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亲属。另外,如果要给别人投保,一定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3.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范围的额外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