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14特定企业减免税优惠案例
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债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或者非营利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经登记批准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或者非营利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根据登记核准或者章程的规定,将注销后的组织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捐赠给具有相同性质和目的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资者对投资于本机构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
(七)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机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所得,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所得,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3.中草药种植;4.树木的栽培和种植;5.饲养家畜和家禽;6.收集森林产品;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8.海洋捕鱼。
(2)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种植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项目。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中的承包经营、承包施工和自建自用项目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项目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人可以自转让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说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支付安置残疾人的工资附加扣除,是指在实际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基础上,再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残疾人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支付给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工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是指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超过两年的,可以扣除其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因技术进步导致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收,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所得,减收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在产品和材料生产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收抵免,是指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行为。根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的65,438+00%可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当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五年内转让或出租上述专用设备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的收入应当单独计算,企业期间费用应当合理分摊;不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