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初判、终判、二审、终判、刑事监管、刑事改造、刑事查证、刑事执行、刑事处罚、刑事裁定是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的性质和替代语在审判程序中的适用范围;

(一)“刑初”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刑事案件,包括发回重审的再审案件;

(2)“刑罚终结”适用于第二审程序中的所有刑事案件:

(三)“罪犯改造”,适用于死刑(包括死缓)复核案件;

(四)“刑事审查”,适用于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刑事复核案件和依法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假释案件;

(五)“从头再判”适用于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

(6)“刑终”适用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第一审和我院第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以及上级法院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

(七)“刑事再审”适用于不服“刑事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8)“刑事抗诉”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再审案件;

(九)“刑事监督”适用于未提起再审程序,需要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

(10)“刑事执行”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案件。

动词 (verb的缩写)民事、经济纠纷、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的性质以及审判程序中替代语的适用范围:

(1)“X之始”、“X之始”、“X之始”、“X之终”、“X之抗”、“X之监”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刑事案件相应适用,“X”是案件性质的代表词,即“人”、“经”、“知”、“监”。

(2)“Minte”适用于特别程序案件;

(三)“人民监督”适用于下列监督程序的案件:

(四)“人民提醒”适用于公开提醒程序的案件;

(五)《民法通则》,适用于破产案件;

(六)“初次申诉”,适用于这四类案件不服起诉裁定的情况;

(七)“诉”,适用于“诉”的上诉案件;

(八)“诉前保全”适用于诉前财产保全。

不及物动词赔偿案件的性质和审判程序中替代语的适用范围:“,

(一)“法定赔偿”适用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赔偿案件;

(二)“法定赔偿”,适用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同一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为办案机关;

(3)“法定赔偿”适用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

(四)“赔偿监督”,适用于未再审的赔偿申诉案件;

七、执行案件的性质和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执行”适用于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包括行政非诉讼、仲裁、公正债权、司法协助等)的执行。);

(二)“监督”适用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

八、由于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和案件性质而适用的审判程序范围:

(1)“惩治他”适用于刑事案件;

(二)“人”,适用于民事案件;

(三)“通过他”,适用于经济纠纷案件;

(四)“认识他”,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

(五)“其他”,适用于行政案件;

(六)“赔偿他”,适用于请求赔偿的情况;

(七)“逮捕他”,适用于执行案件;

考虑到法院内部分工不同,为便于识别各法院请求审理的案件,可在“惩他”前加“惩二院”字样,在报告法院请求审理的各类案件前加“适用他”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