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如何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横向课题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和多点执业。带项目、成果离岗创新创业的,经所在单位同意, 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评聘职称时,优先考虑有创新创业成效的科技人员;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科技人员承担非财政资金支持的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以及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在职称评聘时视同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对待。在坚持学术水平和从业资格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应用型科研院所开展职称评聘分离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