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专门的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和石油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照特定组织或者特定案件范围设立的审判机关,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审判机器。

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性质与地方人民法院不同,受案范围有具体的约束;

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与地方人民法院不同。例如,军事法院的院长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军委任命的。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各级人民法院一起行使国家审判权。但是,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设立的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NPC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规定。

根据实践需要,设立了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专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系统的管理结构设置和划分管辖。不服下级专门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按照专门人民法院的制度提出上诉。海事法院行使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不服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当事人直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铁路运输法院只有两级: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不服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直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能由NPC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的任免,按照NPC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组织、职权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