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原则是什么?

贯彻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方针。

安全生产“十二到位”原则;

安全意识到位:意识是安全的灵魂。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抓失职追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覆盖到全员、全组织、全过程,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真正使安全生产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

风险识别和控制到位:风险控制是安全的基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风险分类管控体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事故预防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价值。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管控的预见性和渗透性。

制度建设到位:制度是安全的基础。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把安全生产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通过制度固化,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加强制度学习宣传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增强依法依规治理企业的能力。

安全措施到位:措施是安全的根本。要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充分利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事物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技术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技术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大科技兴安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员、信息化赋能。狠抓安全措施落实,严格全过程监管,全周期追责。

有效的刚性培训到位:培训不足是最大的安全隐患。要规范培训标准,把有效的刚性培训落实到位作为员工进入的前提条件。积极探索和推广更加科学的安全教育培训模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增强基层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资源配置到位:资源配置是安全生产的前提。要加强管理权限、专业人才、技术装备等要素的资源配置,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条件达标。严格分包商准入和过程控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由本单位员工监督分包作业。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生产技术人员为主体的专职安全监管队伍。

安全管理组织和能力到位:“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组织建设必须到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系统提高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强化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的安全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明确安监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管理和责任接口,做到权责明确、务实高效。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消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动态监督检查到位:监督是安全的眼睛。要遵循“全过程、全方位、全周期”规律,突出“点、线、面、体、质”结合,实现监督检查“动态化、全覆盖、无死角”。安全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反违章的法律责任,持续开展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违章责任追究工作。

奖惩机制到位:奖惩是安全之门。要坚持“零容忍”的高目标,推进“零违规”,确保“零事故”,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强化正向激励,激发安全生产内生动力。

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到位: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抓住基层和基础两个重点,构建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演练和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总结、吸收、分享经验教训很到位:“一厂出事,万厂万人受教育”。要搭建自上而下的交流平台,加强对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提炼,并从中学习借鉴。加强事故教训警示通报,深挖事故根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或多次发生,严格控制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

安全文化建设到位: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中最重要的部分。要以项目文化为载体,以安全文化为主导,突出“生命至上”的道德文明,深化“珍爱生命”的价值认同,以文化纠正安全生产的思想偏差、观念障碍和行为惯性,引领安全生产领域系统性、适应性变革,不断播种安全文化基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中国* * *生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必须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风险分类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特点,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授权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利用资源,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