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国际战略是什么?

对于法学教师和研究者来说,一门法学学科的性质和地位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知识产权法也是如此。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都承认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进行了界定。与知识产权的性质密切相关的是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该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学者对此问题争议较大,比较流行的观点是知识产权属于民商法部门还是民法部门。但是,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尤其是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更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内学者关于知识产权法地位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的性质认识一致,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地位存在一些争议,即知识产权应该归属于哪个法律部门。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1)国际公法。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郑教授,他认为国际多边公约和双边条约对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影响很大。国际公法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渊源,因此知识产权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1

(2)民商法。吴教授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吴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本应属于司法领域,但其保护制度存在诸多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规范,具有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特点。它实际上是一部专门保护私权的民法。这也是国内大多数学者的观点。

(3)单独的法律部门。这种观点的代表是张平教授,他认为知识产权体现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公法等法律部门,分类很勉强,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张教授的观点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但遗憾的是张教授的观点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理由有待进一步加强。

另一位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应该属于经济法、行政法、科技法等。

其他学者试图回避这个问题。“知识产权放在什么样的法律里,不管是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甚至是国际经济法、经济法,都没有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充分的,学术上的观点是有争议的,说明在一些问题上还有模糊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澄清。

笔者认为,认为知识产权属于国际公法和民商法的观点只是抓住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过分突出了问题的某一方面,而认为知识产权属于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的观点缺乏充分的理由,难以服众。这可能是张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就已经提出知识产权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而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的原因。

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当脱离目前的附属法律地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在于“为天才之火增添趣味”。1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人民解放、加快生产力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方面的伟大实践表明,这一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杰出的发明。2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

法律部门的概念在一些法学著作和教科书中称为“部门法”,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类似法律规范和依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方法的总和;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制定的同类法律法规的总称。四

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特征是客体的无形性。当今信息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知识辉煌的同时,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却应接不暇。知识产权法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部门分工原则

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总结出不同的观点。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三个原则:整体性原则、平衡原则、以现有法律为重点并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原则。五

沈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该有六个原则:目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相对稳定性原则;强调原则;辩证展示原则;六

笔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现行法律。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必然会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精神产品,换句话说,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越来越广,需要越来越多的规范来调整。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适当比例,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规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知识产权领域现有许多法律法规。摆脱知识产权的从属地位,实现部门化,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避免了法律体系结构的频繁变动。同时,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

据此,笔者主张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以下原则:目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原则;

(二)部门标准的划分

在明确了划分法律部门应坚持的原则之后,我们需要谈谈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常见的观点是以法律调整的对象为主要标准,以法律调整的方法为次要(辅助)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7教授和沈教授也持这种观点。

知识产权调整的对象是知识产品,即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知识产权客体的自然属性是非物质的“智力成果”,而社会属性是“产品”和财产。对象的内涵应该表现出它的两个属性。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范围必然会越来越广。除了传统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之外,国际公约、国家立法或判例已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未公开信息、商号或企业名称、包含程序的卫星信号、商品化权的客体、特许权、域名等。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呈现出扩大的趋势,随着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学者彭道敦在1984中提出了信息产权的概念。中国学者对此也有回应。1

知识产权制度确实涉及许多领域,在科学、技术、经济、文化和艺术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不能分成几个部分,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有其特殊的性质、基本原则和具体的调整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它已被所有国家所接受。在联合国下属的机构中,有专门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较早地在各个具体的知识产权部门建立了国际公约。各国有一批专门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机构,有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的地位并不完全取决于它在法理学上是否属于某一范畴或构成一个独立的分支,而是取决于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即其重要性。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发展一国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的重要法律制度。2

至此,笔者不得不提到世界发达国家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日益成为各国政府促进社会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手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成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使美国扩大了技术创新和经济竞争优势,同时推动了TRIPS协议的达成,从而使全球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强保护时代。日本是世界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成功的国家,也是从知识产权战略中崛起的国家。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日本对产业核心竞争力下降的焦虑;第二,现代经济社会对智力创造活动合理机制的需求。作者认为日本相对贫乏的自然资源和庞大的人口也是日本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因之一。为此,日本不仅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2002年3月),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理论,还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2年7月),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165438+2002年10月)。此外,还设立了由小泉首相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总部(2003年)。

中国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的转变,也有赖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战略”一词来源于军事科学。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说:“战略问题是研究战争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我国《辞海》是这样定义“战略”一词的:战略是重大的、全局性的计划或决定全局的方案。陈教授认为战略是一种计划性和层次性的,它具有系统的结构。陈教授还将知识产权战略定义为: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整体规划和重要策略与手段,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遏制竞争对手,并寻求最佳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五

刚才讲了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现在我就说说法律部门划分的二级(辅助)标准:法律调整的方式。

法律调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法,如权利义务的确定方式、法律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决定了法律调整方法的多样性...当人们不能完全以社会关系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来划分法律部门时,可以按照法律调整的方法来划分。例如,刑法部门主要以其独特的法律调整方法——刑罚确立了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1

纵观知识产权的调整方式,调整方式是综合性的,或者是多种手段的组合,包括民事调整、行政调整,甚至刑事调整。但其最基本的规范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旨在鼓励、协调和促进智力创造活动,确认、保护、应用和传播智力成果的调整方法。2

总之,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来看,知识产权法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

此外,笔者不得不指出,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短短20年,中国筑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长城,形成了完整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和完善法律规范的同时,中国组织了知识产权保护建设,成立了国务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领导机构,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组织。相关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组织体系的建设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已经注意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并将其提上日程,率先将专利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2004年6月7-8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数十位法学家、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齐聚一堂,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言献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高等教育中,教育部将知识产权法列为法学本科14核心课程之一,与民法、刑法、经济法并列,这也凸显了该课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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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知识产权法的从属地位不符合法律部门分类的原则和标准,也与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不相适应。21世纪,在国外纷纷诉诸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这个问题。知识产权法的部门化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理性取向,我们并不是要高。我们只是在做我们应该做的,给知识产权法应有的地位和尊严。法律是利益的工具,它保障人类平凡的幸福,但它平庸的眼光丝毫不影响人类对高尚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