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重庆房产税清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开展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 13 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65438。
重庆房产税分为两种: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原值扣除10%~3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税率1.2%
2.来自租金:如果按照不动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用于居住的住宅,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率为:独栋商品住房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的交易单价低于主城区九区最近两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建筑面积的3倍,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税率为1%;4次以上(含4次)的税率为1.2%;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一.试点领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区九区)。
二、收藏对象
(1)试点将分步实施。第一批纳入征收对象的房屋有:
1.个人所有的独栋商品房。
2.个人新购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近两年内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主城区九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建筑面积2倍(含2倍)的住房。
3.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并提交至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
(2)对未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和多套普通住房,适时纳入征税范围。在搜房网上了解更多房产信息。
第三,纳税人
纳税人是应税房屋产权的所有人。房产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发放产权的,抵押权人应当纳税。房产所有人、监护人、抵押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租金纠纷未解决的,由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应税房屋产权* * *有人,* *有人应主动征得纳税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税务机关将指定纳税人。
第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格为房地产交易价格。条件成熟时,将房地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房和高档住房一旦纳入应税范围,如果没有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有无变化,都是应税对象,其应税交易价格和适用税率不会发生变化。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房产税,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动词 (verb的缩写)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房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的交易单价低于主城区九区最近两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建筑面积的3倍,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税率为1%;四次以上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购买第二套(含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不及物动词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2)免税区的计算。
免税面积扣除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本办法实施前纳税人拥有的独栋商品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独栋商品房和高档住房,免税面积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免税面积按时间顺序从首次购买的应税住房中扣除。
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和延期纳税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暂免征收房产税。
(2)同时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纳税人有重庆市户籍、企业、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个税。如果他们已经缴纳了税款,将退还他们当年缴纳的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延期缴纳税款。在搜房网上了解更多房产信息。
八、征收管理
(1)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义务发生在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征收,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纳税,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的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维护。
X.支持措施
(一)最近两年内,主城区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平均建筑面积,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平均价格计算确定。
(2)有关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作为纳税参考价值。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参考价值计算纳税。在搜房网上了解更多房产信息。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要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机制。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六)公告后仍不缴纳欠税的,纳税人欠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