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有
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和石油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
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性质与地方人民法院不同,受案范围有具体的约束。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组织、职权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务委员会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必要的辅助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依法属于自己管辖,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NPC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申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组织、职权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讨论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再审;
(四)讨论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经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