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客体

法律分析:房地产不能存在质押。能成为质押对象的,只能是动产或权利。动产质押: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和存单。3.仓单和提单。4.可转让基金份额和权益。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可转让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需要特别界定的是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因提供某种商品、服务或设施而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债权及其收入,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押的定义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质押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押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