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建设工程招标网介绍?
芜湖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以及协议等方式,就所涉及的自然、资产、社会和行政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和受让人)的活动。
前款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作为项目业主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和转让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各区、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作、部门监管、行政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参与交易,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第二章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和协调。
第七条市公共* *资源交易局是全市公共* *资源交易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
(三)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组织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
(六)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七)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和交易代理库;
(八)配合项目单位监督合同的履行;
(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十)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信息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备案交易文件,监督答疑、开标、评标、定标、拍卖等重要交易环节;
(二)调查处理投诉,处理和处罚项目单位、投标人(竞买人)、交易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
(三)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和交易机构库;
(四)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对投标人(中标人、受让方)及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交易机构进行诚信评价;
(五)配合项目单位监督合同的履行;
(六)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是市公共* *资源交易管理局的法人单位。是全市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专业服务平台和市场服务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接受竞买人(竞买人)的报名,负责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以及档案的保管;
(四)交易项目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五)检查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见证开标、评标过程,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六)对进入市场的投标人(竞买人)和交易机构进行诚信评价,配合市公共* * *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建立公共* * *资源交易诚信体系;
(七)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必要的服务,配合调查处理投诉。
第十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机构代理交易。交易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和委托范围内开展交易代理业务,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
(2)准备交易文件;
(三)组织交易活动;
(四)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五)澄清和回答投标人(竞买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和疑问;
(六)完成项目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度和动态管理。公共* * *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市公共* * *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拟定,经市公共* * *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修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一)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采购;
(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转让;
(四)国有产权、股权和知识产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道路、桥梁、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汽车经营权;
(6)规划、土地、工程等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的处置;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列项目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2项至第8项所列项目应逐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具体时间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下列公共资源不得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
(二)产权归属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抵押、质押担保未经权利人同意已经实施的;
(五)未经有权机关授权或者许可,已经采取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六)应当批准和评价而未批准或评价的;
(七)信息不完整或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禁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未列入公共* * *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其他公共* * *资源和社会项目进入市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时,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时确定交易方式,并通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应当以招标(公开招标)为主,其他交易方式为辅。
第十七条对需要采取非招标(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申请交易。项目单位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复及相关材料。
(2)委托代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并委托交易代理人。
(3)准备和发布交易文件。交易机构应当编制交易文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
(四)受理申请。市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竞买人(竞买人)报名,并办理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单位代表不得超过1,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由项目单位或交易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6)组织交易。交易机构主持现场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查验文件、见证交易现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管。
(七)确认评审结果。项目单位应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并签署定标意见。
(八)公示评审结果。交易机构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9)确认交易。公示结束后,交易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并出具交易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十)备案。市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资料的归档。
公共* * *资源交易的具体程序由市公共* * *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经市公共* * *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应当暂停办理交易手续:
(一)交易期间,权属有争议且未依法确定的;
(二)执法或行政监督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不暂停交易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4)因交易系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五)依法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况决定恢复或者终止交易。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交易程序应当终止:
(一)交易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确认项目单位无权处理其委托的公共资源;
(二)交易标的灭失。
(三)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分别采用随机抽样法、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市公共* * *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分类评标办法和模板。
其他交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交易监管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由部门监督执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信息化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辖区内的交易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竞买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和交易机构提出异议。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竞买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投诉。
市纪委监察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设立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和立案投诉。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测试、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不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市公共* * *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 * *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公共* * *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由市公共* * *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市公共* * *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中标人、受让方)严重违约,确需解除合同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和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制定“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参与全市范围内的交易。
前款所称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项目经理和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施工、质量、安全、造价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由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中提供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违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依法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其他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
(三)与项目设计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交易机构、投标人(竞买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竞买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记录不良记录,直至纳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项目的;
(二)以串通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
(三)捏造事实和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交易代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或者资料的;
(二)与项目单位和投标人(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a)与投标人(投标人)私下接触;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串通,企图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披露评标信息;
(五)收受投标人(竞买人)或者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监督交易活动,失职、渎职的;
(二)未及时制止、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未依法公布对项目单位、交易机构、投标人(竞买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公共* *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三)以计算机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或者退还交易保证金的。
(五)未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交易,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和南陵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资源交易局负责解释。《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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