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缴纳个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组织,是人的团体,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使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以及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视同企业向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再按照下列五个等级计算个人所得税后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足30000元,税率5%,速算扣除为0。
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1500。
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10500。
4、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40500。
5.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6.55万元。
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合伙人人数计算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本章规定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任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措施;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免职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还钱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提取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普通合伙人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的决定;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取得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六)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为企业利益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