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的流程和材料
法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
2.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
3.除公司(企业)章程和验资证明外,其他能证明股权原值的原始材料(不能提供公司(企业)章程和验资证明),
4.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原件(委托代理人时出示),
5.完税证明原件(显示已缴税款),
6.结婚证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为夫妻),
7.公安机关出具的原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为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8.民政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均在表明赡养抚养关系),
9.经中介机构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总资产50%以上,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呈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