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现状

现有文献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中不同主体的行为。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政府、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政府、中介机构与成果供需方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两个主体的博弈分析

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科技成果转化,国内学者大多集中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两个主体的博弈分析。

刘合东(2008)认为技术交易和商业合作是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创新的两种主要方式,并通过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合作创新方式以及合作伙伴选择的影响因素。研究认为,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创新模式的选择受到技术本身的价值、创新的市场价值、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创新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如果采用技术交易,企业不在乎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如果采用商业合作,企业会选择创新能力强的研究方作为合作伙伴;而学术研究方更倾向于与技术学习能力强的企业合作。在此基础上,陈诚和刘合东(2009)通过建立不对称信息模型,进一步分析了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合作创新过程,得出以下结论:①在合作开发的情况下,双方的利润分配与科技成果的价值和商业化后的预期利润有关。科技成果价值越大,企业利润分配比例越低,企业合作开发的意愿越低;商业化成功后的预期利润越大,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越高,企业合作开发的意愿越强。②在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市场交易价格与科技成果的价值和商业化后的预期利润有关。科技成果的价值越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越高;商业化后的预期利润越大,科技成果的市场交易价格越高,学术研究者越愿意进行排他性的市场交易。(3)在非排他性市场交易的情况下,研究机构和企业可以获得比排他性情况下更多的利润。无论哪种合作模式,企业都能获得比研究方更多的利润。⑤只要利润增幅超过成本增幅,高校和企业就会采取合作开发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罗微和唐远虎(2002)认为,技术越先进和复杂(技术本身的价值越高),企业和大学越有可能在技术交易中合作。相反,技术商业化后的市场价值越高,企业和高校采取商业合作的可能性越大。杨东升等(2010)认为R&D和技术成果转移的成本对企业选择合作方式非常重要。如果一项技术成果的R&D和转化比较困难,企业会选择直接转移的合作模式,从而避免自主创新带来的高额R&D成本,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相反,企业更愿意以合作研发的方式与高校合作。这样,我们不仅可以获得技术商业化带来的直接利益,还可以通过参与R&D进程来增强我们的创新能力。

张惠云和唐远虎(2002)运用博弈论对企业采用技术创新的决策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一项技术创新投放市场后,潜在采用企业的采用时间最先到来,每个企业都有一个采用技术创新的“最优时机”。在这个最佳时机到来之前,企业采取等待或观察的策略。由于采用技术创新的企业不是唯一的,其他企业的采用行为和时机、被采用企业的数量和被采用企业的采用有效性都会影响本企业的时机选择。因此,企业采用技术创新的决策过程实际上是企业选择最佳采用时机的博弈问题。

刘和刘伟(2008)建立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和进化博弈模型。分析结果表明,系统的均衡结果和演化方向与博弈双方的博弈收益矩阵有关,并受系统初始状态的影响;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概率、企业预期收益和企业自主创新成本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建议吸引R&D人员、技术需求者、投资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到统一平台,以多种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测试、包装和推广。

吴军等(2006)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如何约束和规范科研部门与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行为,认为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博弈模型中,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视为一种游戏规则,既保护了发明人的利益, 而且协调了博弈双方的冲突,促使转化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以达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双赢目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 建议企业和科研部门加强合作,积极创造知识产权制度下新的“纳什均衡”,使合作双方互惠互利。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三个主体的博弈分析

关于政府、科研单位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博弈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陈廷强等(2010)从博弈论的角度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与高校技术联盟的多成员博弈模型,探索了企业技术创新、高校科研机构科研费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难题的解决方案。结论表明,产学研技术联盟的良性发展需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政府的合作,也需要三方不断完善技术联盟的发展机制。建议政府部门积极推进各项体制改革,完善法律体系,构建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为产学研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经济环境;税务机关适当减免企业创新产品税费,鼓励双方积极投资开发新产品,提高各类产品竞争力;高校科研机构要积极行动,提高信任责任,尽可能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将企业的产品创新与自身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刘俊山等(2006)从大学、政府和企业互动博弈的角度分析了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认为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只有在与大学、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条件下才能更加理性地进行。指出大学科技园要坚持市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要求,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符合市场要求、有利于培育企业成长的体制和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政府和高校可以作为股东参与科技园的宏观协调和指导,但不应干预具体管理。大学科技园应实行企业化运作模式,自觉适应市场要求,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下,实行优质高效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四个主体的博弈分析

有学者将所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行为者纳入博弈分析的模型,讨论了博弈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朱等(2010)分别建立了科技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政府和科技成果供给方、政府和科技成果需求方之间的博弈模型,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主体之间的行为。从科技成果转化的供需双方来看,只要成果转让价格大于零,供方就会转让。对于成果的需求方,只有当购买成果获得的超额利润大于其转让价格,且成果的转让价格小于或等于自主开发成本时,成果的需求方才会选择购买该成果。从政府和科研机构的角度来看,如果政府采取不监管的态度,科研机构会选择不负责;如果政府采取监管策略,如果对不负责任的科研机构的罚款小于努力的成本,就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策略;相反,它将采取负责任的策略。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来看,只要政府不采取鼓励策略,企业就会放弃投资机会。从中介组织来看,由于受观念、科技水平、人才、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等不利因素的制约,中介组织发展相对落后,服务体系不完善,难以为供需双方提供优质、精准的服务。因此,必须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促进中介组织的社会化、规范化、网络化和产业化。

李辉和杨海芬(2010)也以科技成果转移的微观主体为切入点,分析了各个主体的行为目标以及它们之间的行为博弈。从技术的供需双方来看,技术转化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是超额利润的评估。从政府和科技成果提供者的角度来看,科研人员习惯于从政府获得资金,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设定和开发科技项目,导致科技与经济脱节,科研成果难以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政府和需求者的角度来看,企业在高技术、高风险面前普遍持观望态度,仍然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动来促进科技成果的引进。即使很多行业都参与了科技成果转化,原因也只是能得到政府资金投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从中介机构与其他主体的关系看,一方面,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滞后,难以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取决于供求双方。最后指出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的过程应该包括一个“R&D-实践-R&D”的完整产业链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市场需求导向——有效技术供给——技术转移——企业信息反馈——技术升级”的过程。不同主体的相互作用,使其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获得各自的利益和收益。

(4)其他相关研究。

也有学者从其他角度探讨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博弈过程。

刘斌、连燕华(2001)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供求博弈。认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一个多方博弈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技术提供者和技术需求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因为签订合同前后委托代理关系会发生变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问题要区别对待;从科研管理的角度,主要关注科研人员与企业家签订合同前的逆向选择,从而正确把握供需状态,建立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渠道。

胡军锋(2007)对政府应该构建什么样的制度环境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博弈分析。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必须发挥积极作用,有选择地进行干预,特别是在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方面。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安排是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

NIKI等(2003)认为,校企合作有三种模式,即大学主导模式、企业主导模式和利润分享模式。在高校主导模式下,高校直接创办或兼并企业。在企业主导模式下,高校进入企业。在利润分享模式下,企业和高等院校各自提供优势资源分享剩余索取权。所以在谈判中大学和企业的立场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大学是主导者,企业的决策取决于大学的决策。第二,企业是主导者,高校的决策取决于企业的决策,决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第三,高校和企业同时决策。高校和企业同时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博弈,达到纳什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