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检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所有审计活动。
第二章总方针
第四条一般标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资格和专业要求。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当考虑组织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备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积极了解和参与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熟悉本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继续教育保持这种专业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审计业务。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技能,能够以适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
第三章操作指南
第十一条操作规范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审计规划、审计准备和审计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重要性和审计风险。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组织的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制定审计计划,合理安排审计工作,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调查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测试其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讨论、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过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下的审核不应改变审核计划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报告标准
第十九条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反映审计结果和出具审计报告时,以及在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和提交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和具有建设性。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说明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处理,未按照准则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内部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跟踪审计,确保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内部管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内部管理规范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实现审计目标的规范。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确定年度审计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建立内部激励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与国家审计机关保持联系,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我们应该与民间审计组织保持协调,并评估它们的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由审计署发布。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