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分财产吗?
案例1各自从单位买了一套房子,离婚后属于同一房产。
李菲和张海(均为化名)于1992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合,于2001年5月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早在1998 65438+10月,以154700元购买了公司宿舍1402室,张以1999购买了海珠区长岗东路501室。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
2002年,李菲出国留学并获得外国国籍,随后定居国外。两人都再婚生了孩子。张海和他的家人一直住在1402房间。2010 12、张海将长岗东路501号房出售给他人。
李菲认为上述两套房屋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拥有1402号房的使用权,同时要求获得501号房房价款的四分之三。
法院认为,长岗东路501号房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501号房卖价为1138000元,张海应将569000元房价款的50%分给李菲。
关于1402房,考虑到双方离婚后已各自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张海及其亲属现居住在1402房。目前没有其他房子住,李菲自2002年出国后定居国外。故认定上述房屋由张占有使用。张海应支付李菲50%使用权的房屋使用费,并责令按月支付。
案例二:经济独立前买房,离婚后分一半。
2000年9月,依兰和周聪(均为化名)登记结婚。但婚后两人感情并不融洽,2006年分居。最后,周聪于2008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5438年6月+2008年2月作出判决,判令二人离婚,认定二人自65438年5月+2006年2月分居以来经济独立。
2003年至2004年,周聪以个人名义以25.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海珠区清华街2102室,并分三期支付了房款。但两人离婚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直到2010 10,该房屋才被房管部门登记在周聪名下。依兰得知后,认为该房屋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购买时间在两人结婚登记后,但在经济独立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依兰享有该房屋一半产权。
法官的陈述
离婚后还可以起诉。
未处理* * *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夫妻对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因此,上述两起案件均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但离婚时并未分割。离婚后财产能否分割,最关键的问题是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符合上述第17条的规定,则无论当时是否取得产权证,房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仍有夫妻未处理同一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所以,即使两人已经离婚,离婚时没有约定,未分割的财产也可以在离婚后以财产纠纷起诉,分割相关财产。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7-12。目前的购房政策请参考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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