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节选)
(2010年5月7日工统字[2010]第23号)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尚未售出,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已售出金额与未售出金额之和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的立案标准适用于本单位犯罪,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法释[2004]19号,2004年2月22日)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