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使用作品的下列行为中,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以外,
选择BCD考察的是版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参考法律: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下列情形: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编写出版教科书时,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乐作品或者单项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编入教科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作品在报刊上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
(三)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进行录音,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发表的录音制品,但是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注意,仅限于录音。如果是视频录制,比如电影、电视剧,则不适用法定许可。大大缩小了电视台的法律许可范围。)
也就是说,网站不再享有法定许可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