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科技成果的推广形式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规范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完善公安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向公安战斗力转化,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是指为推广新技术手段、技术装备、应用系统、管理模式等科技成果在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中的应用而确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项目。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推广项目;省级以上公安科技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公安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和推广项目;省级以上公安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公安工作需要,也可以公开征集推广项目。

第四条根据公安业务需求、推广应用范围、技术创新复杂程度、项目推广作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推广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三个等级。

第五条推广项目应当与公安部科研项目、标准项目、科技成果奖、装备计划相协调。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推广项目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和组织。公安部科技局负责推广项目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相关业务局负责相关推广项目的审核和实施。省级公安机关科技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推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

第七条公安部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推广项目指南,编制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年度项目计划;

(二)负责向科技部和有关部委推荐国家推广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四)负责推广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五)组织全国性的公安科技成果展览、研讨会等推广活动。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部级推广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二)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部级推广项目;

(三)协助公安部对地方推广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公安厅、局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其他相关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九条公安部各业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推广项目的必要性审查;

(二)协助部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推广项目进行论证;

(三)提出推广项目的等级;

(四)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推广项目。

第十条推广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完成目标任务;

(二)如实报告年度推广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接受公安部、公安厅(局)对推广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推广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推广项目选择原则:

(一)技术先进,能够引导和推动公安科学技术,能够解决公安业务急需的技术问题;

(二)技术成熟适用,并能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能为公安专项斗争提供技术支撑;

(3)技术覆盖面广,辐射能力强,可增加公安基层实战单位的技术含量;

(四)技术的社会效益显著,能够提高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5)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申报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有推广项目所需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完成推广项目所需的运行机制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声誉。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验收报告、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等。);

(三)实施单位出具的申请报告;

(4)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及用户手册;

(五)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明。上述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件的来源必须说明。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根据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年度指南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科技部门申报,省级公安机关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公安部科技局。

公安部各业务局、下属科研院所、高校、协会、学会的推广项目可直接报科技部。

第十五条公安部科技局对申报的推广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后,送部相关业务局提出立项意见,再由公安部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局组织评审组对推广项目进行评审。评价工作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从相关技术资料的完备性、适用性、有效性、经济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对申报的推广项目进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公安部科技局综合评审组专家评审意见和部相关业务局推广项目分级建议,确定公安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报部领导审批后实施。非保密项目可以在媒体上向公众发布。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列入公安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由公安部科技局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评审目标和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推广项目的实施可以采取组织示范工程建设、产品设备试用、举办技术应用培训班、交流演示、展览展示等形式。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者和使用者应多渠道筹集推广资金,保证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安部可根据推广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推广项目相关的人员技术培训、中试设备购置、示范项目建设、科技咨询等。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推广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级公安机关科技部门提交推广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年底前报送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各业务局、下属科研院所、高校、协会、学会推广项目的实施情况可直接报送科技部。公安部科技局应当向全国公安机关通报推广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者在完成推广项目任务后,应当向公安部科技局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公安部批准的推广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合同;

(三)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实施单位的申请报告和效益证明;

(四)执行情况总结报告、资金决算报告和用户意见。

第二十二条推广项目中的指导性项目,由推广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部门委托公安部科技局组织验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由公安部科技局或公安部科技局委托的相关业务局组织验收。

公安部各业务局、下属科研院所、高校、协会、学会的指导性项目,由科技部或科技部委托的相关业务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主持验收的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达到了合同中设定的考核目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通过验收的推广项目,由公安部科技局颁发《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科技局对实施推广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对不履行合同规定,未完成推广任务的,公安部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取消推广项目、收回资助或暂停推广项目承担单位资格一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合同》、《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证书》的格式由公安部科技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