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立时的出资如何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出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涉及已经出资的股东的,公司需要返还出资;对于出资失败的股东,无需再次出资。而且公司的创办人需要依法承担公司设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