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7年10月30日,被告吴某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 12 1至2016 18。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被告不得在有商业竞争或其他利益的公司工作,不得经营与该公司相同的业务。
同日,被告还签署了注意事项和保密协议,确认了雇主的规章制度、工资制度等。已被明确告知,且不会利用其所知道的公司机密信息从事有损原告公司或关联单位利益的经营或交易。
20118年10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165438年10月30日到期,原告决定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并通知被告办理离职手续。
2018 165438+10月30日,原告拟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同意按三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3020.8元;然而,被告反对并拒绝在签证上签字。
2018年2月7日,被告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4月26日,该委员会作出成华老任中卫第002619号仲裁裁决,裁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265438。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论经济补偿应否支持。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某公司因吴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8年10月30日到期,决定不再与吴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某公司也在诉讼中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吴某未完成年度销售目标及资金归集,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理由,不得随意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吴某不同意。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a公司称吴某未能完成年度销售目标和回款,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年度销售目标和货款回收目标的存在,且客观上,甲公司回收了其在吴某工作期间所支付的部分货款,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
论吴某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某公司经营的产品主要是军用部件,某公司还取得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虽然吴某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但由于电子产品覆盖面广,现实中具有军工性质的电子制造企业很少,仅凭两家公司的工商登记范围相近,不足以认定吴某违反了竞业限制,损害了公司利益。综上所述,甲公司应当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分
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分三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约,但劳动者为了降低劳动者原有的报酬,不愿意续约。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有待遇,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判断结果
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吴某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61.81元。
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6条第5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