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符合《方案》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和国籍)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中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设备;
(4)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验和研究积累;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声誉。第九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2)项目建议书(申请人根据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专家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建议书)。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a)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5)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六)研究计划、技术路线、组织机构和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的内容;
(8)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介、资质和条件;
(9)预算;
(十)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提案可以有所侧重,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和时间实施。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者由相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的申请人直接申报后,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规划司受理。第十三条符合要求并经科技部专项规划司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讨论、咨询、评审后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规划司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或评估。第十五条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a)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及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
(三)拟设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4)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资金预算;
(七)年度进展和目标;
(8)预期结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上级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给出可行性、不可行性或需要复议的明确结论,并提交科技部专项规划司审查。申请人应对论证结论需要复议的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规划司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