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一项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有六种,其他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笼统涵盖。市场支配地位,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具有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即控制相关市场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垄断,但合法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限制,可能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反垄断法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该条所列类型外,还有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说明,知识产权和一般产权一样,不能豁免于反垄断法。该条第二款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也就是说,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经济现象,反映了企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即具有这种地位的企业可以在不考虑竞争对手或交易对手的情况下,自由制定价格或做出其他经营决策。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应当承担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选择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四)无正当理由,交易对手只能与其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五)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无正当理由,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对同等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区别对待;(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