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哪些类型?
产权房
所谓产权房,是指产权人拥有房屋(指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产权人享有对这两项权利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影响。产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方式依法处分其房地产权利。
房子的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制度的产物,俗称公房。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是,房屋使用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独立财产权。目前已允许房屋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收益在扣除应纳税款后归房屋使用权人所有。
商品住宅建筑
指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含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制度上实行供应制,商品房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其价格由成本、税收、利润、征收费、区位、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构成。
经济适用房
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建设的普通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房价相对于市场价格适中,能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设计和建筑标准中强调房屋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这种住房由于降低了项目的一部分成本,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且其固定利润率按我国目前规定定为3%,所以也被称为经济适用住房。
用从购买者那里收集的资金建造的房子
它是改变了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政府、单位和个人通过集资共同负责住房建设的体制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根据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会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集资建房的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照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出资部分,就拥有部分产权。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房屋出售价格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房产权。另一种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
面向低收入城市家庭的非营利性住房/公寓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建设的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范畴)。由党和国家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4平方米以下的贫困户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提供,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营利性住房
公共住房
又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国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并出售的住房。公房主要由当地政府建设,负责向本市居民出租和出售。企事业单位建造的住房,出租出售给本企事业单位职工。
单位以成本价卖给员工的公寓
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各产权单位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房改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这类房屋的来源一般是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集资房。房改产权分为成本产权、标准产权和标准优惠产权三个层次。成本价的产权属于完全产权。如果重新上市时与单位没有特殊约定,可以不与原产权单位直接交易,但有此产权的房子不能赠与。具体交易方式与经适房重新上市时相同。标准价产权由于买方只拥有房屋94%的产权,其处置和收益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房子重新上市,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需要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交易后其收益需要按比例分成。但如果产权人不愿意和单位分享收益,产权人也可以把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差价补到原产权单位,然后他就可以拥有房子的全部产权,就像成本价交易一样。标准价格优惠是比标准价格更优惠的方式。拥有这类产权的产权人只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拥有部分价值份额。当产权人想再次上市时,与标准价格产权重新交易是一样的。
直管公房(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房)
自管公房(全民所有、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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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1-14。目前相关购房政策请参考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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